卫生部《静脉用药集中调配操作规程》

时间:2010-4-23 下午 10:42:34   文章来源:卫生部网站    作者:佚名  

 一、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工作流程
 

  临床医师开具静脉输液治疗处方或用药医嘱→用药医嘱信息传递→药师审核→打印标签→贴签摆药→核对→混合调配→输液成品核对→输液成品包装→分病区放置于密闭容器中、加锁或封条→由工人送至病区→病区药疗护士开锁(或开封)核对签收→给患者用药前护士应当再次与病历用药医嘱核对→给患者静脉输注用药。

  二、临床医师开具处方或用药医嘱

  医师依据对患者的诊断或治疗需要,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合理用药原则,开具处方或用药医嘱,其信息应当完整、清晰。

  病区按规定时间将患者次日需要静脉输液的长期医嘱传送至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临时静脉用药医嘱调配模式由各医疗机构按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三、审核处方或用药医嘱操作规程

  负责处方或用药医嘱审核的药师逐一审核患者静脉输液处方或医嘱,确认其正确性、合理性与完整性。主要包括

以下内容。

  (一)形式审查:处方或用药医嘱内容应当符合《处方管理办法》、《病例书写基本规范》的有关规定,书写正确、完整、清晰,无遗漏信息。

  (二)分析鉴别临床诊断与所选用药品的相符性。

  (三)确认遴选药品品种、规格、给药途径、用法、用量的正确性与适宜性,防止重复给药。

  (四)确认静脉药物配伍的适宜性,分析药物的相容性与稳定性。

  (五)确认选用溶媒的适宜性。

  (六)确认静脉用药与包装材料的适宜性。

  (七)确认药物皮试结果和药物严重或者特殊不良反应等重要信息。

  (八)需与医师进一步核实的任何疑点或未确定的内容。

  对处方或用药医嘱存在错误的,应当及时与处方医师沟通,请其调整并签名。因病情需要的超剂量等特殊用药,医师应当再次签名确认。对用药错误或者不能保证成品输液质量的处方或医嘱应当拒绝调配。

  四、打印标签与标签管理操作规程

  (一)经药师适宜性审核的处方或用药医嘱,汇总数据后以病区为单位,将医师用药医嘱打印成输液处方标签(简称:输液标签)。核对输液标签上患者姓名、病区、床号、病历号、日期,调配日期、时间、有效期,将输液标签按处方性质和用药时间顺序排列后,放置于不同颜色(区分批次)的容器内,以方便调配操作。

  (二)输液标签由电脑系统自动生成编号,编号方法由各医疗机构自行确定。

  (三)打印输液标签,应当按照《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规定采用电子处方系统运作或者采用同时打印备份输液标签方式。输液标签贴于输液袋(瓶)上,备份输液标签应当随调配流程,并由各岗位操作人员签名或盖签章后,保存1年备查。

  (四)输液标签内容除应当符合相关的规定外,还应当注明需要特别提示的下列事项:

  1.按规定应当做过敏性试验或者某些特殊性质药品的输液标签,应当有明显标识;

  2.药师在摆药准备或者调配时需特别注意的事项及提示性注解,如用药浓度换算、非整瓶(支)使用药品的实际用量等;

  3.临床用药过程中需特别注意的事项,如特殊滴速、避光滴注、特殊用药监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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