妊娠期抗生素
头孢菌素类(第三代)该类抗生素与青霉素类极为相似,对母体和胎儿的影响也比较小。比青霉素类更为优越的是其抗菌谱广,对酸及各种细菌产生的b-内酰胺酶稳定,过敏反应发生率低,第一代头孢菌素有一定的肾毒性,第二代肾毒性较低,第三代对肾脏已基本无毒性,孕妇怀孕全过程可予应用。头孢哌酮钠,头孢他啶钠等。
大环内酯类 该类抗生素是抑菌剂,抗菌谱与青霉素相似。但有其特点:对一般细菌引起的呼吸道感染很有用,对支原体,衣原体,弓形体也很有效;血药浓度不高,但组织分布与细胞内移行性良好,毒性低,变态反应少,是孕期可安全使用的抗生素,怀孕全过程可予运用。对青霉素过敏合并呼吸道感染的孕妇可首选此类药物,如阿奇霉素。
抗厌氧菌及抗滴虫药 该类药物经动物实验证明,对细菌有致突变作用,故对人类亦有危险。妊娠头三个月内要避免应用,以防引起胎儿畸形。如甲硝唑,替硝唑。
妊娠期慎用的抗菌药物(C类)
C类药物仅在动物实验研究时证明对胎儿致畸或可杀死胚胎,未在人类研究证实,对孕妇用药需权衡利弊,确认利大于弊时方能应用。
氯霉素类 该类抗生素可通过胎盘在胎儿体内蓄积,因胎儿肝脏中缺乏葡萄糖醛酸转移酶,故对此类药物的解毒功能受到影响;孕后期用药新生儿出生后可出现呕吐,厌食,腹胀,最终可导致循环衰竭,称为“灰婴综合征”,故孕早中期慎用,孕晚期禁用。
喹诺酮类 该类药的毒性低,无致畸致突变作用,但可引起年幼动物的关节病变,影响软骨发育;对神经精神方面也有影响,故妊娠期避免应用。如氟哌酸,环丙沙星等。
磺胺药 该类药物可通过胎盘进入胎体,与胎儿血中胆红素竞争血浆蛋白的结合部位,使血浆游离型胆红素增高,血浆游离型胆红素为酯溶性胆红素,可渗入血脑屏障,致胎儿脑损伤或出生后新生儿核黄疸,故妊娠期避免应用。如磺胺嘧啶,复方新诺明等。
抗菌中草药 大青叶有直接兴奋子宫平滑肌的作用,故量大可导致早产,孕妇慎用;板蓝根和大青叶属同类植物,也应慎用。
妊娠期禁用的抗菌药物(D类)
D类药物对胎儿的危害有确切证据,除非孕妇用药后有绝对效果,否则不考虑应用。
氨基糖苷类 有耳,肾毒性,肾清除能力差,药物浓度个体差异大,易致血药浓度升高;内耳淋巴液中药浓度高。婴儿出现听力障碍主要与用药量有关,与妊娠月份的关系不大,但其发生率为3%-11%。该类药物妊娠全过程避免应用。如链霉素,卡那霉素等
四环素类 该类药物是典型的致胎儿畸形药物。孕早期使用可致胎儿四肢发育不良和短肢畸形;孕中期致牙蕾发育不良,先天性白内障;孕后期引起孕妇肝功能衰竭,故整个孕期应禁用四环素类抗生素。如四环素,土霉素等。
红霉素酯化物 该类抗生素可导致孕妇肝内胆汁淤积征和肝实质损害,引起转氨酶升高,肝肿大及阻塞性黄疸等其发生率高达40%,这可能与酯化物的高敏反应有关,该类药物妊娠全过程避免应用。如依托红霉素(无味红霉素),琥乙红霉素等。
抗菌中(成)药 穿心莲可对抗孕酮,抑制绒毛滋养细胞生成,可导致流产,孕早期禁用。六神丸是清热消肿药,其有效成分为蟾蜍,还有麝香,可引起子宫收缩,引起流产或早产,故孕妇禁用。
妊娠期用药的基本原则
1. 正确选择对胎儿无损害而又对孕妇所患疾病最有效的药物。
2. 能用一种药物就避免联合用药,能用疗效肯定的老药就避免用尚未确定对胎儿有不良影响的新药,能用小剂量药物就避免用大剂量药物。
3. 孕妇出现紧急情况必须用药时,也应该尽量选用确经临床多年验证无致畸胎作用的A,B类药物(A类药物使用安全,对母体及胎儿健康无不良影响)。
4. 根据孕周大小即胎儿所属发育时期考虑用药,如孕三个月以内是胎儿发育重要时期,用药要特别慎重,可以推迟治疗的尽量推迟到这个时期以后。
5. 根据药物对胎儿影响程度不同,以选择对胎儿影响最小的药物用起。如孕妇合并甲亢,选药后顺序为:镇静剂(安定),b受体阻滞剂(氨酰心安),抗甲状腺药(丙硫氧嘧啶)。
6. 孕期尽量避免不必要的用药,包括保健品。香港地区曾有报道:人参的主要活性成分人参皂苷对大鼠胚胎有致畸作用,建议妇女在妊娠三个月内慎用人参。国外报道:甘草能刺激孕妇体内制造前列腺素,可使孕妇早产,孕早期慎用。
7. 为防止药物诱发胎儿畸形,在妊娠前三个月以不用C,D类药物为好。在妊娠三个月后使用C类药时也需权衡利弊,确认利大于弊时方能使用。一般情况下D类药物在孕期禁止使用。
8. 孕妇如在抢救,特殊情况下使用C,D类药时,应给予“警告”。如血清制品引起的过敏性休克,给予葡萄糖酸钙(A类),扑尔敏(B类)无效时,只好使用异丙嗪(C类),地塞米松(D类)等药物,这样才能有效控制病情。还有孕妇合并癫痫的抗癫痫治疗用药(D类),孕期癫痫频繁发作本身对母体和胎儿损害很大,所以为控制癫痫发作只好用药;但使用剂量要调节至控制病情发作之最小剂量。孕期患者接受氨基糖苷类(D类),万古霉素,氯霉素,磺胺药,氟胞嘧啶(C类)治疗时必须进行血药浓度监测,以减少药物副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