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病历真实性的专家共识

时间:2024-5-14 11:12:36   文章来源:中国研究型医院学会    作者:佚名  

文章导读:5月12日,中国研究型医院学会医药法律专业委员会“依法廉洁从业和病历证据问题学术研讨会”在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口腔医院召开。与会期间,《医务人员依法廉洁从业指南》及《关于病历真实性的专家共识》正式发布(以下简称《指南》及《共识》)。

 

患者病历知情权保障

4.1 患者病历知情权

患者对自己在医疗机构就医过程中形成的病历资料享有知情权包括查阅病历复制病历。患者查阅、复制病历,既可以自己查阅、复制,也可以授权他人查阅、复制。

4.2患者查阅、复制病历的范围

患者查阅、复制病历资料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

根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病历尚未完成,患者要求复制病历时,可以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复制,在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复制。建议同时制作复制病历的清单,并由医患双方签名。

4.3 患者对病历的复制

患者要求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制服务,并在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公开并符合收费规定。

患者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查阅、复制病历资料。

说明:参见《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16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21条。

4.4 病历复制的形式

病历复制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对纸质病历进行复印、扫描等,电子病历可以打印纸质文件,也可以制作成可以用通用阅读软件阅读但不能修改的电子文件等,建议在打印或制作电子文件时添加医疗机构名称水印作为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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