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病历真实性的专家共识
文章导读:5月12日,中国研究型医院学会医药法律专业委员会“依法廉洁从业和病历证据问题学术研讨会”在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口腔医院召开。与会期间,《医务人员依法廉洁从业指南》及《关于病历真实性的专家共识》正式发布(以下简称《指南》及《共识》)。 |
8 病历被认定为不真实的后果
8.1 民事法律责任
8.1.1 推定医疗行为存在过错
《民法典》第1222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3)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法律上的推定,是指诉讼活动中,法律上所规定的事实推定的条件成立时,无须当事人举证,即可推定相关法律事实成立的法律制度。依据《民法典》第1222条规定,伪造、篡改病历,导致病历内容真实性难以确认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但这种推定仅满足侵权责任构成的四个要件中的一个要件——行为人主观过错的要件,是否承担侵权责任,还需要继续满足另外三个要件:侵害行为、损害后果、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经删除了医疗侵权诉讼的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
只有在有证据证明病历内容不真实,且该不真实部分影响到相关医疗行为真实情况认定时,才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如果病历内容不真实,病历内容伪造、篡改的部分,不影响对相关医疗行为真实情况认定,不宜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
8.1.2与病历被认定不真实类似情形的后果
掌握或者控制病历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病历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病历上所记载内容为真实。
掌握或者控制病历的当事人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3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主张以该病历证明的事实为真实。
说明: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8条。
8.2 行政法律责任
病历内容被认定为不真实,该行为涉嫌伪造篡改病历,或者“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时,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面临《医师法》第56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45条、第47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8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处罚的风险。
8.3 刑事法律责任
医务人员伪造、篡改病历,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涉嫌构成《刑法》第305条规定的伪证罪,面临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医务人员伪造、篡改病历,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4条的规定,根据医务人员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研究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
中国研究型医院学会医药法律专业委员会
中国法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专业委员会
中国医院协会医疗质量与患者安全专业委员会
北京卫生法学会患者安全专业委员会
北京医患和谐促进会
《证据科学》杂志社
《中国法医学杂志》社
执笔人员:
刘 鑫(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
陈 伟(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口腔医院)
张宝珠(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
研究人员:
丛 斌(中国工程院院士)
陈瑞华(北京大学法学院)
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孙东东(北京大学法学院)
王 旭(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
张 中(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
邓振华(四川大学华西基础医学与法医学院)
刘 方(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刘 鑫(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
陈 伟(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口腔医院)
张宝珠(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
刘希华(中国研究型医院学会)
李国红(中华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
王 怡(北京协和医院病案管理科)
曾跃萍(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病案管理科)
李永良(国家文物局)
刘品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朱晋峰(华东政法大学)
包冰锋(西南政法大学证据法研究中心)
朱桐辉(南开大学法学院)
褚福民(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
庹 琳(北京大学医学部)
马 辉(首都医科大学卫生法学系)
敖丽丹(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杨晓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唐亚青(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杨海云(青海省黄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白 松(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许春芬(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蒲建川(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艳玲(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冯师刚(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林 涛(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齐鸿梅(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王冠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苑 冲(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张 倩(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医疗法庭)
李汶真(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医疗法庭)
周宇君(湖南省法学会卫生法研究会)
王 岩(北京维众医学研究院)
吴正鑫(浙江博智鉴定科学研究院)
华潭跃(浙江省天平鉴定辅助技术研究院)
陈志华(北京市陈志华律师事务所)
邓利强(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
龚 楠(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
张 勇(北京天霜律师事务所)
刘 娟(福建远大律师事务所)
黄加玉(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刘 婧(贵州海瞰律师事务所)
崔 慧(内蒙古公长律师事务所)
夏文涛(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
程亦斌(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
戴浩霖(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司法鉴定中心)
宋 萍(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四川西南司法鉴定中心)
郭兆明(北京迪安法润鉴定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
刘宇铭(广东中鼎司法鉴定中心)
刘 宇(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赵铁夫(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
王将军(中日友好医院)
邹圣强(江苏大学附属镇江三院)
魏亮瑜(北京医院)
赵 帆(石家庄市妇产医院)
殷 琦(柳州市工人医院)
陈德华(广西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沈燕飞(甘肃省人民医院)
林 华(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
姜新莉(中国人民解放军东部战区陆军第七十三集团军医院)
赵 双(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积水潭医院)
王思思(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
刘燕棉(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