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发布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南出炉!
7.鉴定的基本方法
医疗过错
7.1.1 违反具体规定的过错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相应诊疗、护理规范的具体规定,或者有违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原则和方法,则视为存在医疗过错。
注:规定、原则和方法,既包括成文的,也包括“约定成俗”的。
7.1.2 违反注意义务的过错
以医疗纠纷发生当时相应专业领域多数医务人员的认识能力和操作水平衡量,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责任、也有能力对可能出现的损害加以注意,但因疏忽大意或过度自信而未能注意,则认定存在医疗过错。在判定时适当注意把握合理性、时限性和地域性原则。
7.1.3 违反告知义务的过错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宜对患者的病情及拟采取的诊疗措施作出必要的告知,并取得患方的知情与对诊疗措施的同意。未尽到告知义务,则视为存在医疗过错。
告知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疾病的诊断,包括医师知道的和应当知道的;
b)拟采取诊疗措施的目的、方法、利益和风险,以及拒绝该措施的风险和利益;
c)除拟采取的诊疗措施以外,可供选择的其他替代措施;
d)可能对患者造成明显侵袭性伤害或者需要患者承受较强烈痛苦的诊疗措施;
e)费用昂贵的检查、药物和医疗器械;
f)关于转医的事项;
g)其他按照相关规定有必要取得患者知情和同意的情形。
医务人员的告知既包括书面说明,有时也包括其他适当形式的告知。实际鉴定时,鉴定人宜审慎判断,并关注医务人员未尽到告知义务对患者的实际损害。
损害后果
7.2.1 死亡
死亡是最严重的损害后果,指被鉴定人(患者)作为自然人的生命终结。需行尸体检验明确死亡原因的,按照GA/T 147的规定执行。
7.2.2 残疾
残疾是较严重的损害后果,指患者的肢体、器官和组织结构破坏或者不能发挥正常的生理功能,工作、学习乃至社会适应、日常生活因此而受到影响,有时需他人适当给予帮助,甚至存在医疗依赖、护理依赖和营养依赖的情形。需确定致残程度等级的,宜按照SF/T 0111和SF/T 0112的规定进行活体检验。
7.2.3 病程延长
病程延长是指患者的病程或其疾病诊疗的临床过程较通常情况延长。
7.2.4 病情加重或者其他损害
病情加重或者其他损害是指患者的肢体、器官和组织虽有部分损害,例如:程度较诊疗前并无任何改善或者反有加重,但仍然能够发挥基本正常的生理功能,能基本正常地从事工作和学习,社会适应和日常生活也无明显受限,尚不至于构成残疾的情形。
7.2.5 错误受孕、错误生产、错误生命
错误受孕、错误生产和错误生命含义如下:
a)错误受孕是指因医方建议或应用避孕措施不当,导致妇女意外受孕;
b)错误生产也称错误分娩,是就新生儿的父母而言,孕妇妊娠期间虽经产前检查但未避免分娩缺陷胎儿;
c)错误生命(也称“错误出生”),是由新生儿本人主张其母亲在妊娠期间虽经产前检查但未发现异常或者未作出必要提示,导致自己出生时即带有缺陷。
上述损害后果的实质是丧失生育(出生)选择的机会,而非生育(出生)本身。
7.2.6 丧失生存机会
相对于死亡后果而言,丧失生存机会属中间损害(或称“过程性损害”),并非最终损害后果。丧失生存机会是指患者自身疾病存在短期内致死的较大可能性,或者疾病严重、期望生存期有限,但发生医疗损害致使死亡未能得以避免或者缩短了生存期。
7.2.7 丧失康复机会
相对于残疾后果而言,丧失康复机会属中间损害(或称“过程性损害”),并非最终损害后果。丧失康复机会是指患者自身疾病具有导致残疾或功能障碍的较大可能性,但发生医疗损害致使残疾或功能障碍未能得以有效避免。
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
7.3.1 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
不良后果几乎完全是由于患者病情本身的特点、自身健康状况、体质的特殊性或者限于当时医疗水
平等因素造成,与医疗行为不存在本质上的关联。
7.3.2 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过错系轻微原因
损害后果从本质上而言是由于患者病情本身的特点、自身健康状况、体质的特殊性或者限于当时医疗水平等因素造成,医疗过错行为仅在损害后果的发生或进展过程中起到了一定的诱发或轻微的促进和加重作用,即使没有发生医疗过错,损害后果通常情况下仍然难以避免。
7.3.3 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过错系次要原因
损害后果主要是由于患者病情本身的特点、自身健康状况、体质的特殊性或者限于当时医疗水平等因素造成,医疗过错行为仅在损害后果的发生或进展过程中起到了促进或加重作用,即使没有发生医疗过错,损害后果仍然有较大的可能会发生。
7.3.4 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过错系同等原因
损害后果与医疗过错行为以及患者病情本身的特点、自身健康状况、体质的特殊性或者限于当时医疗水平等因素均密切相关,若没有发生医疗过错,或者没有患者的自身因素(和/或限于当时医疗水平等因素),损害后果通常情况下都不发生。医疗过错和患者自身因素在损害后果形成的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基本相当,难分主次。
7.3.5 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过错系主要原因
医疗过错行为是导致患者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患者病情本身的特点、自身健康状况、体质的特殊性或者限于当时医疗水平等因素只起次要作用,若没有医疗过错,损害后果一般不会发生。
7.3.6 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过错系全部原因
医疗过错行为是导致患者损害后果的直接原因,若没有医疗过错,损害后果必然不会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