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计委印发肿瘤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章 肿瘤登记内容和工作流程
第九条 肿瘤登记病例的报告范围是全部恶性肿瘤和中枢神经系统良性肿瘤,所有发病和死亡个案均为登记报告对象。
第十条 肿瘤登记处所在辖区内所有医疗机构对诊治的肿瘤病例,通过医院信息系统提取肿瘤病例信息,未建医院信息系统的,由医务人员填写肿瘤登记报告卡,按季度统一报送至辖区肿瘤登记处。
第十一条 肿瘤登记处对所在辖区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及培训,及时收集辖区内肿瘤新发病例、死亡病例、生存状态和相关人口资料。对数据进行建档、编码、补漏、剔重、核对、分析,定期开展病例随访,按时将数据和工作总结逐级上报省级肿瘤登记中心。
第十二条 省级肿瘤登记中心开展全省(区、市)肿瘤登记报告资料的收集汇总、质量控制和统计分析,按时将数据和工作总结上报国家癌症中心。
第十三条 国家癌症中心定期汇总和分析登记资料、编制各种报表,形成年度肿瘤登记报告,当年年底上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审核后发布。
第四章 质量控制与考核评价
第十四条 国家癌症中心建立全国肿瘤登记评价机制,制订实施监测指标体系。建立实施进度、效果考核评价和监测通报制度,加强质量控制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和考核评价。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每年对本省(区、市)的肿瘤登记工作进行全面考核。
设区的市级、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的责任报告单位进行工作考核。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目标责任制,实行绩效管理,提供政策、人员和经费保障,全面推进肿瘤登记工作实施。
第十七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公安、民政、统计等相关部门,核实相关信息,并提供人口等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加强专业人才培训,提高工作能力,建设一支肿瘤登记人才队伍。
第十九条 各肿瘤报告单位及有关研究机构在利用肿瘤登记报告信息时,应当遵从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伦理学准则、知识产权准则和保密原则,对个案肿瘤病例信息采取管理和技术上的安全措施,保护患者隐私和信息安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