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健委:不得在医疗机构以外实施捐献器官获取手术

时间:2019-1-28 下午 10:24:51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委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

为积极推进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工作,进一步规范人体器官获取,完善人体器官获取与分配体系,推动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我委对《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试行)》(国卫医发〔2013〕11号)进行修订,形成了《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19年1月17日

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工作,进一步规范人体器官获取,完善人体器官获取与分配体系,推动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等法规政策,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民逝世后捐献器官(以下简称捐献器官,包括器官段)的获取与分配。

第三条 本规定中人体器官获取组织(以下简称OPO)是指依托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由外科医师、神经内外科医师、重症医学科医师及护士、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等组成的从事公民逝世后人体器官获取、修复、维护、保存和转运的医学专门组织或机构。

第四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所设OPO的日常管理,保障其规范运行。

第二章 捐献器官的获取

第六条OPO获取捐献器官,应当在捐献者死亡后按照人体器官获取标准流程和技术规范实施。获取捐献器官种类和数量,应当与人体器官捐献知情同意书一致。

第七条OPO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其服务范围内的潜在捐献者进行相关医学评估。

(二)获取器官前核查人体器官捐献知情同意书等合法性文件。

(三)维护捐献器官功能。捐献者死亡后,依据捐献者生前意愿或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共同书面意愿获取相应捐献器官。

(四)将潜在捐献者、捐献者及其捐献器官的临床数据和合法性文件上传至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计算机系统(以下简称器官分配系统,网址:www.cot.org.cn)。

(五)使用器官分配系统启动捐献器官的自动分配。

(六)获取、保存、运送捐献器官,并按照器官分配系统的分配结果与获得该器官的人体器官移植等待者(以下简称等待者)所在的具备人体器官移植资质的医院(以下简称移植医院)进行捐献器官的交接确认。

(七)对捐献者遗体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并参与缅怀和慰问工作。

(八)保护捐献者、接受者和等待者的个人隐私,并保障其合法权益。

(九)组织开展其服务范围内医疗机构相关医务人员的专业培训,培训内容涉及潜在捐献者的甄别、抢救、器官功能维护等。开展学术交流和科学研究。

(十)配合本省份各级红十字会人体器官捐献管理机构做好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动员、协调见证、缅怀纪念等工作。

第八条 OPO应当组建具备专门技术和能力要求的人体捐献器官获取团队,制定潜在捐献者识别与筛选医学标准,建立标准的人体捐献器官获取技术规范,配备专业人员和设备,以确保获取器官的质量。

第九条 医疗机构成立OPO,应当符合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划,并符合OPO基本条件和管理要求。

 

[1] [2] 下一页

昵称:  (欢迎留言,注意文明用词!
  评分: 1分 2分 3分 4分 5分
  内容:
*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中医人保持中立

网络购物更多

广告赞助更多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中医学院 | 医学考试 | 健康养生内科 | 外科 | 妇科 | 儿科 | 性病 | 皮肤 | 五官 | 肝病 | 两性 | 健康社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