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工作制度

时间:2007-11-25 下午 04:07:45   文章来源:卫生部    作者:佚名  

二十、处方制度

1.医师、医士处方权,可由各科主任提出,院长批准,登记备案,并将本人之签字或印模留样于药剂科。

2.药剂科不得擅自修改处方,如处方有错误应通知医师更改后配发。凡处方不合规定者药剂科有权拒绝调配。

3.有关毒、麻、限剧药处方,遵照“毒、限剧药管理制度”的规定及国家有关管理麻醉药品的规定办理。

4.一般处方以三日量为限,对于某些慢性病或特殊情况可酌情适当延长。处方当日有效,超过期限须经医师更改日期,重新签字方可调配。医师不得为本人及其家属开处方。

5.处方内容应包括以下几项:医院全称,门诊或住院号,处方编号,年、月、日,科别,病员姓名,性别,年龄,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及数量,用药方法,医师签字,配方人签字,检查发药人签字,药价。

6.处方一般用钢笔或毛笔书写,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如有涂改医师必须在涂改处签字。一般用拉丁文或中文书写。急诊处方应在左上角盖“急”字图章。

7.药品及制剂名称,使用剂量,应以中国药典及卫生部(省、市、区卫生厅局)颁发的药品标准为准。如医疗需要,必须超过剂量时,医师在剂量旁重加签字方可调配。未有规定之药品可采用通用名。

8.处方上药品数量一律用阿拉伯字码书写。药品用量单位以克(g)毫克(mg)毫升(ml)国际单位(in)计算;片剂、丸剂、胶囊剂以片、丸、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并注明含量。

9.一般处方保存一年,到期登记后由院长副院长批准销毁。

10.对违反规定,乱开处方,滥用药品的情况,药剂科有权拒绝调配,情节严重应报告院长、业务副院长或主管部门检查处理。

11.药剂师(药剂士)有权监督医生科学用药,合理用药。

二十一、注射室工作制度

1.凡各种注射应按处方和医嘱执行。对过敏的药物,必须按规定做好注射前的过敏试验。

2.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对病员热情、体贴。

3.密切观察注射后的情况,发生注射反应或意外,应及时进行处置,并报告医师。

4.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程,操作时应戴口罩、帽子。器械要定期消毒和更换。保证消毒液的有效浓度。注射应做到每人一针一管。

5.准备抢救药品器械,放于固定位置,定期检查,及时补充更换。

6.室内每天要消毒,定期采样培养。

7.严格执行隔离消毒制度,防止交叉感染。

二十二、治疗室制度

1.经常保持室内清洁,每做完一项处置,要随时清理。每天消毒一次,除工作人员及治疗患者外,不许在室内逗留。

2.器械物品放在固定位置,及时请领,上报损耗,严格交接手续。

3.各种药品分类放置,标签明显,字迹清楚。

4.毒、限、剧药,贵重药应加锁保管,严格交接班。

5.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进入治疗室必须穿工作服、戴工作帽及口罩。

6.无菌持物钳浸泡液每天更换一次(器械消毒液),头皮针、静脉导管酒精浸泡液经常保持七十五度。

7.已用过的注射用具要随手清理、清点,每日同供应室对换。

8.无菌物品须注明灭菌日期,超过一周者重新灭菌。

二十三、换药室制度

1.严格执行无菌管理制度,非换药人员不得入内。

2.除固定敷料外(绷带等),一切换药物品均需保持无菌,并注明灭菌日期,超过一周者重新灭菌。无菌溶液(生理盐水、呋喃西林等)超过三天重新消毒。

3.器械浸泡液每周更换两次。

4.换药时,先处理清洁伤口,后处理感染伤口。

5.特殊感染不得在换药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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