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发布

时间:2010-7-4 下午 02:19:26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4.5.3精神科紧急住院治疗

  用于患者病情危重,需要保护性治疗或强制性治疗;或处理措施复杂,病情需要较长时间(24小时以上)才能控制;或不能确诊,需进一步检查、观察或会诊的情况。主要针对危险性评估在3级及以上的患者,或出现严重的急性药物不良反应患者。

  4.5.4院外应急医疗处置常用措施

  (1)心理危机干预。

  使用支持性和解释性言语,缓解患者紧张、恐惧和愤怒情绪,劝说患者停止危害行为。同时对现场其他人的焦虑、紧张、恐惧情绪给予必要的安慰性疏导、转移。

  (2)保护性约束。

  保护性约束为及时控制和制止危害行为发生或者升级,而对患者实施的保护性措施。

  经患者监护人(家属)同意,在当地公安机关公务人员协同下,使用有效的保护性约束手段对患者进行约束,对其所携危险物品及时全部搜缴、登记、暂存,将患者限制于相对安全的场所。

  (3)快速药物镇静。

  为迅速控制患者情绪,经应急医疗处置组的精神科执业医师诊断并处方,可使用抗精神病药物(如氟哌啶醇等,或加用苯二氮卓类药物)快速镇静。用药后,应注意观察药物不良反应。

  (4)持续性药物治疗。

  对已经接受社区/乡镇管理的患者,根据疾病诊断和既往治疗情况,应及时制定和调整长期药物治疗方案,以巩固治疗效果,控制并缓解病情。

  (5)其他治疗。

  查看并处理患者出现的身体损伤。必要时,请就近综合性医院会诊或协助诊疗。

  4.6处置后患者管理

  已经接受社区/乡镇管理的患者,在应急医疗处置结束后仍然在家居住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乡镇卫生院按照要求进行患者社区/乡镇管理。

  尚未接受社区/乡镇管理的本地常住患者,在应急医疗处置结束后仍然在家居住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乡镇卫生院在征得患者本人,或者监护人或近亲属同意并签署《参加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知情同意书》后(有地方立法规定的除外),按照要求登记和开展患者社区/乡镇管理。

  4.7几种常见危害行为的处置原则 4.7.1暴力攻击行为

  (1)评估患者危险性。

  根据患者病史及目前的状况,评估冲动和暴力行为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可能带来的不良后果,进行危险性评估。

  (2)非药物性干预措施。

  A.一般的安全技巧:与对方保持一定的距离,避免直接的目光对视,不要随便打断患者的谈话,要有安全的逃离通道,及时发现患者愤怒的迹象,取走患者携带的凶器等。

  B.检查技巧:避免给患者过度的刺激(声光),予以足够的个人空间,尽量保持开放的身体姿势,尊重、认可患者的感受,向患者表示随时愿意提供帮助。多做言语的安抚,以减少患者的恐惧,劝阻患者停止暴力无效时,则予以身体约束。

  (3)药物治疗。

  采用快速镇静疗法,如使用氟哌啶醇,或氯硝西泮肌肉注射。

  (4)积极处理原发疾病。

  4.7.2自伤自杀行为

  (1)阻止自伤自杀行为,救治躯体损伤。

  立即阻止正在实施的自伤自杀行为;快速进行必要的躯体检查,实施现场急救,恢复并维持生命体征正常。视躯体损伤程度及医疗处理条件,决定是否转入综合性医院急诊科急救,或请其他科会诊。

  如生命体征平稳,应将患者转移至安全场地,由专人看护,避免再度发生自伤自杀行为。如在社区内缺少安全保护措施,应采取精神科门诊留观或紧急住院治疗。

  (2)快速药物镇静。

  (3)积极处理原发疾病。

  适时开始或调整针对原发疾病的治疗方案。了解并分析自伤自杀的成因,给予支持性心理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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