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发布
(2)加强与财政部等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逐步扩展中央补助地方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项目实施范围,开展专项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3)组织全国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师资培训。
(4)组织开展全国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督导、绩效考核、评价。
(5)建立全国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信息系统。
1.1.2.2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
负责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协调。主要职责:
(1)制订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的工作计划,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
(2)设立省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和指导机构,承担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的管理工作。
(3)组织开展地市级、县级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人员的专业培训和管理培训。
(4)负责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的质量控制,开展工作督导、绩效考核、评价。
(5)根据国家统一要求,建立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信息系统,维持区域内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转。
1.1.2.3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负责区域内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协调。主要职责:
(1)制订本区域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的实施计划,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
(2)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统筹安排、组建由区域内的地市级及以上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指精神专科医院和综合医院精神科,下同)与县级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街道和乡镇基层医疗机构组成的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开展重性精神疾病诊疗、双向转诊、社区/乡镇管理和康复工作。
(3)设立地市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和指导机构(以下简称地市级精防机构),承担区域内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的管理工作。
(4)组织开展社区卫生和乡村卫生等基层医疗机构相关人员专业和管理的师资培训。
(5)负责区域内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的质量控制,开展工作督导、绩效考核、评价。
(6)维持区域内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