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发布
1.1.3.2基层医疗机构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要职责:
A.承担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信息收集与报告工作,开展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线索调查并登记、上报县级精防机构;登记已确诊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并建立健康档案。
B.在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指导下,定期随访患者,指导患者服药,向患者家庭成员提供护理指导。有条件的地方,可开展社区患者危险行为评估,实施个案管理计划。
C.协助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开展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应急医疗处置。
D.向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转诊疾病复发患者。
E.参与重性精神疾病防治知识健康教育工作。
(2)社区卫生服务站主要职责:
协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相关工作,指导监护人落实对患者的护理、康复措施。
(3)乡镇卫生院主要职责:
A.协助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及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开展村医重性精神疾病防治知识培训,并对其工作进行绩效考核。
B.承担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信息收集与报告工作,开展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线索调查并登记、上报县级精防机构;登记已确诊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并建立健康档案。
C.在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指导下,定期随访患者,指导患者服药。有条件的地方,可开展社区患者危险行为评估,实施个案管理计划。
D.向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转诊疾病复发患者。
(4)村卫生室主要职责:
A.协助乡镇卫生院开展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线索调查、登记、报告和患者家庭成员护理指导工作。
B.协助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开展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应急医疗处置。
C.定期随访患者,指导监护人督促患者按时按量服药,督促患者按时复诊。
D.参与重性精神疾病防治知识健康教育工作。
1.1.3.3其他医疗机构
对就诊者中疑似重性精神疾病、但未经精神科执业医师确诊者,转诊到就近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确诊,或联络会诊。
向就近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转诊确诊的、病情严重的患者。
1.1.4 专业公共卫生机构 1.1.4.1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和指导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1号)提出的“各市(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专门机构或指定综合医院承担本地区精神疾病和心理行为问题的预防、治疗与康复以及技术指导与培训工作”的要求,地市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和指导机构(简称“精防机构”)。
地市级及以上精防机构应设在政府部门举办的精神专科医院中;无精神专科医院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同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管理责任,并应同时委托一所政府举办的设精神科的综合医院承担技术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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