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发布
1.1.2.4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负责区域内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协调。主要职责:
(1)制订本区域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的实施计划,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
(2)负责与有关部门协调,促进建立区域内精神疾病社区康复机构和网络。
(3)设立县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和指导机构(以下简称县级精防机构),承担区域内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的管理工作。
(4)组织社区卫生和乡村卫生等基层医疗机构、街道和乡镇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开展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的专业培训和管理培训。
(5)负责区域内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的质量控制,开展工作督导、绩效考核、评价。
(6)维持区域内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转。
1.1.3 医疗机构
1.1.3.1精神卫生医疗机构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在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为:
(1)地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举办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主要承担:
A.门诊诊疗和急诊住院治疗服务。
B.对初诊严重患者、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城建城管监察等部门转送的急诊患者、司法部门送诊患者、基层医疗机构转诊的急诊患者等提供诊疗服务。
C.根据知情同意(有地方立法规定的除外)原则,向辖区内县级精防机构提供出院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情况。
D.按所在地市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工作要求,建立至少由1名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人员参加的社区管理治疗组,对精神疾病防治责任区域内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上报的疑似患者进行诊断或复核诊断;定期派员到社区(乡镇)检查社区/乡镇管理患者状况和处理社区管理的疑难患者,调整药物治疗方案,指导基层医疗机构人员开展患者个案管理。
E.组建应急医疗处置组,承担所在地市的患者应急医疗处置任务;设立应急医疗处置专用电话。
F.派出专业人员协助精防机构工作。
根据情况,疑难病症患者的诊疗可以由省级及以上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承担。
(2)县级政府部门举办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主要承担:
A.门诊诊疗、患者应急状况处置和患者慢性住院治疗服务。
B.对初诊普通患者、由上级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转诊的患者、基层医疗机构转诊的慢性患者等提供诊疗服务。
C. 根据知情同意(有地方立法规定的除外)原则,向辖区内县级精防机构提供出院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情况。
D.按所在地市的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工作要求,建立至少由1名主治医师以上职称人员参加的社区管理治疗组,对精神疾病防治责任区域内的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上报的疑似患者进行诊断或诊断复核;定期派员到社区(乡镇)检查社区/乡镇管理患者状况和处理社区管理的疑难患者,调整药物治疗方案,指导基层医疗机构人员开展患者个案管理。
E.派出专业人员协助精防机构工作。
在交通不便的偏远县,县级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以患者急诊住院治疗服务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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